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多措并举着力扩大国内需求******
作者:任晓刚(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进一步明确了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发展方向,释放出夯实国内基本盘、打造内需新动力的发展信号,为推动经济发展加速回到正常轨道、实现整体性好转提供了重要抓手。
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是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是促进我国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决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当前,多措并举扩大国内需求,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畅通、拓宽、稳固劳动力收入渠道和路径,提振消费信心、增强消费意愿。通过深化劳动力市场化一体化体制改革,畅通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能够促进区域间、城乡间、行业间要素流动,并加快完善本地劳动力输出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劳动力工资收入水平。同时,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创新创业帮扶力度,增加农村经营性收入。
其次,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消费扩量增质。党的二十大后的首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前提就是要改善消费基础条件。一方面,要提高居民消费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和能力,夯实居民消费基础。通过加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加大乡村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会保障、社会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高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另一方面,推动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提质换挡,在更好满足消费结构升级需求的同时,推动消费结构、投资结构不断升级。要发挥传统产业规模大、配套齐全、消费带动力强等优势,夯实消费需求主力军地位。同时,深入推进计算机、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向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渗透,加快推动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实现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着力实现消费与投资的结构升级。
再次,推动供给侧需求侧结构升级,释放巨大国内需求潜力。要把握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破解“卡脖子”难题,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投入体制机制,加快新能源、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绿色低碳、量子计算等前沿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培育一批面向光伏、新能源汽车、能源循环利用、污染防治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造新消费和投资需求,释放巨大国内需求潜力。与此同时,通过发展消费新模式,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完善有关新能源汽车消费、光伏产业补贴政策,加大新兴产业消费投资力度。加快补齐农村和城市流通体系短板,发展农村电商和物流快递配送,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畅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渠道,促进产销高效对接。
此外,进一步扩大国内投资规模和强度,持续激发国内经济增长潜力。通过加快实施“十四五”重大工程,发挥基建投资在阶段性稳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统筹中央、地方政府财力,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地方积极筹措资金,实施更加积极高效财政政策和更为灵活便捷货币政策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向民生补短板领域项目倾斜,并加强对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的财政支出倾斜力度。
要实施好以工代赈、政府购买等重要工程项目,以重点工程项目投资吸纳当地群众就业,充分发挥其重要载体作用。一方面,增加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数额,提高政府投资额度,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增加有效投资规模。另一方面,围绕新一代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重要领域,充分挖掘相关项目主体投资潜力。在此基础上,通过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和贷款贴息政策,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措施,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持续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2版)